受膏祭司的贖罪祭必須是公牛犢(利4章)

4:1 耶和華對摩西說: 4:2 「你曉諭以色列人說: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, 4:3 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,使百姓陷在罪裏,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。(利未記)


神曉諭摩西的律法,規定贖罪祭依身份不同,用不同等級的祭物:(一)祭司或全會眾,用公牛犢(二)官長,用公山羊(三)一般人民,用母山羊或母綿羊。祭司為自己獻贖罪祭還特別要「進聖所」:彈血七次在會幕幔子、抹血在香壇四角。這「祭物的等級」、「必須進聖所」都代表「代價較高」。


記得四十多年前,朱榮道長老(趙明洋長老的岳父)還在時,有一次和家父一起做聖工,家父有感而發說:「朱長老!像您這樣一生當傳道做主工最好了!將來一定穩穩得救!」因為朱長老從神學院院長退休後,還是殷勤做主工,至今印象深刻!沒想到這時朱長老轉過身來,用很嚴肅的表情跟家父說:「話不能這麼講,傳道犯罪,是『知法犯法,罪加一等』!我們比你們還難進入天國,要更加謹慎小心啊!」這段話,自小時候家父就常常跟我們提起,至今常常用來提醒自己。


真的雖然新約時代是人人祭司時代,但是聖職人員,就如同這裡所謂的「受膏的祭司」,包含傳道、長老、執事,千萬別以為是「崇高」的職位來欣羨。在神的眼中,「不小心誤犯罪」時,是要用最貴重的「公牛犢」來贖罪。想想:犯罪的祭司牽著公牛犢走過人群,還要跟眾人「宣吿」所犯的罪(認罪),昭告天下一番,其實極為羞恥!但是神為何要這樣規定?因為祭司犯罪會「使百姓陷在罪裡」,所以「知法犯法,罪加一等」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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