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知者,無罪嗎?(利5章)【見證】

人常說:「不知者無罪。」其實這句話是有範圍限制的,不是通則。

5:17 若有人犯罪,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,他雖然不知道,還是有了罪,就要擔當他的罪孽。(利未記)

這裡告訴我們,如果做了「耶和華真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」,雖然不知道,還是有了罪。正如某學校的學生,校規有規定不可遲到,他第一天到校遲到了被糾正,不能說「我不知道有這條規定」就可以免罰,因為校規早已寫好在那邊,是你自己不去看,不去了解的。國家法律也是這樣,法律早已定好,雖然不知道,犯了還是要被罰。

記得某個雙十節假期,剛好是星期六安息日,我一如往常要停車參加石牌教會安息日聚會,看見有一個「貨車收費停車格」,我知道平日一般車輛停了會被拖吊,心想今天是連假,應該沒有這限制吧?所以就勇敢地停了。聚完會要去開車時,發現「被拖吊了」,不過地上粉筆留下的被拖吊車牌號碼有十組,我並不孤單。

原本很生氣,但是去牽車時要「排隊」,才知道「受害者」還頗多(因為大家多不知道這條規定)。排隊繳費時,還看見拖吊車又有新的戰利品進場。繳了一千八百元新台幣,心中還是很不舒服。後來才知道,人家交通規則本來就有規定了:「貨車收費停車格沒有假日之分」,想想也對,送貨員假日還是得工作啊,我去佔用就是不對。

所以,如果是神早就寫在「聖經」中,明明白白吩咐什麼是不可行,就是「法律」、就是「校規」,自己不去看不去讀,不去查考,不能再以「不知者無罪」無限上綱去逃罪。每日讀經、常常聚會、恆切禱告,就是要去完整知道神說的每一條「吩咐」,別傻傻分不清楚,誤犯了還要應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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