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參孫身上看猶太人的宗教教育(士14章)
參孫下到亭拿、在那裏看見一個女子、是非利士人的女兒。參孫上來稟告他父母說:「我在亭拿看見一個女子、是非利士人的女兒、願你們給我娶來為妻。」他父母說:「在你弟兄的女兒中、或在本國的民中、豈沒有一個女子、何至你去在未受割禮的非利士人中娶妻呢?」參孫對他父親說:「願你給我娶那女子、因我喜悅他。」........參孫跟他父母下亭拿去、....。(士 14:1-5)
這段看出參孫執意娶外邦女子,是違背神命令的,雖然父母有告誡他,告誡無效的父母卻還是跟他下去要完成這個婚事。參孫的父母難道沒有信仰嗎?有的。但是為何還是照參孫的意思去行?
讓我們再思路加福音十五章「浪子的比喻」。主耶穌為何要做這「溺愛孩子」的比喻,最後卻做正面的解釋?這是因為有些教育背景,是身處東方社會的我們所無法理解的。
猶太人定義孩子在十二歲,就被視為要獨立自主,而且有所謂的成年禮。記載耶穌事蹟也特別記載耶穌十二歲時發生的事,因為十二歲以前是孩童,不值得特別記載。而在這十二歲之前,父母要盡一切責任將孩子教養好,甚至不惜動用管教權。
教養孩童、使他走當行的道、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。(箴 22:6)
這裡可以清楚看到,教養的對象是「孩童」,是指十二歲以下的孩童,只要有教育好,這個孩子長大之後「到老他也不偏離」。
愚蒙迷住孩童的心、用管教的杖可以遠遠趕除。(箴 22:15)
這裡則是提到聖經賦予父母的管教權,目的是要把握管教的「黃金時期」教養孩童,讓他們符合聖經真理。
但是,一但十二歲了,猶太人的認知是「長大成人了」,接下來猶太人接受「你的孩子已經不是你的孩子」,是「成人」,是獨立的個體。行為堪憂時你可以勸誡他,卻無法干擾與影響他的決定。這如參孫的父母明知道參孫是拿細耳人,不可吃蜜、不摸死屍,也不可嫁娶外邦,雖然告誡,但是孩子長大成年了,只能照他的意思完成所需要完成的事,因為這是做父母的本分。也如同在浪子的比喻中,小兒子竟要求父親在健康強壯時就分家產,父親告誡後無效,也只能無奈依成年小兒子的要求,分家產,因為這是他的權益。
猶太人的教育,令人想像到一種情境:今天我身為父母,就要把握孩子十二歲以前的時間,用聖經竭盡心力教養好孩子,因為過了十二歲就來不及了!這時如果孩子剛出生,我會告訴自己:「要開始和時間賽跑了,因為教養權只有十二年!」當孩子十歲了,就會告訴自己:「我只剩兩年可以教他了。」
反觀華人社會,總以為孩子「永遠」是我的,我一輩子都有資格管教他。時間無限、就教養隨便!小時候不趕緊好好管教他,等到青少年時問題行為嚴重了,才拼命管教。這時,進入「自我認同階段」的青少年,發展的目的就是要「跟你不一樣」才叫做「自我認同」,因而出現所謂的「叛逆現象」。依照青少年心理學,這時的青少年無法「教導」,只能「輔導」。而輔導,就是無法干涉個案最後決定的勸導方法。
猶太人的智慧值得我們深思。當認知時間有限,就會把握教養時間,懂得在十二歲以前認真教導真正該學的聖經真理。十二歲以後,只能默默承受自己的「教學成果」。教得好,是「享受成果」;教不好,只能「承受後果」。
By Isaiah Kao