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來得罪人,光道歉是不夠的(利6章)
耶和華曉諭摩西說:「若有人犯罪、干犯耶和華、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、或是在交易上、行了詭詐、或是搶奪人的財物、或是欺壓鄰舍、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、說謊起誓、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.他既犯了罪、有了過犯、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、或是因欺壓所得的、或是人交付他的、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、或是他因甚麼物起了假誓、就要如數歸還、另外加上五分之一、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、要交還本主。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、把贖愆祭牲、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、牽到耶和華面前、給祭司為贖愆祭。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、他無論行了甚麼事、使他有了罪、都必蒙赦免。」(利 6:1-7)
【總會早禱會心得感想】
現在的社會越來越不懂的尊重人的財物、權益、甚至身體。得罪人時,還是一副「啊不然你是想怎麼樣」的嘴臉,好一點的會說對不起,然後呢?就覺得別人一定要接受我的道歉。但是聖經中怎麼說?
在利未記第六章,樹立了得罪人的處理規範,仔細看完,就不敢隨意得罪人了。
得罪人之後,要按照這裡的處理原則處理,總共分成三個動作,每個步驟都要確實執行,缺一不可:
一、如數歸還所造成的損失:
如果是搶奪、欺壓鄰舍的財物,有多少損失就要償還多少,「要如數歸還」不可虧欠人。
二、再加上五分之一給人的賠罪禮:
除了彌補對人造成的傷害或損失,要如數歸還外,還要加上所造成的損失的五分之一,例如:侵佔了別人一百元,除了表達歉意,歸還一百元之外,要外加二十元以上的紅包表達歉意。
三、還要處理在神面前已造成的罪孽:
一但得罪了人,也會同時得罪了天。主耶穌在路加福音十五章浪子的比喻中提到,這位浪子小兒子強迫尚健在的父親分家產,這舉動得罪了父親,因為讓父親傷心難過。此時,除了得罪人之外,他也在悔罪的話語中說:「父親、我得罪了天、又得罪了你.從今以後、我不配稱為你的兒子。」(路 15:21)
像摩西律法中,得罪了人,在神面前就要準備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獻為贖愆祭,這樣才能結案。所以不要以為得罪了人,說一句對不起就好了,記得還要外加賠罪禮,還要在神面前悔改,甚至這神前的悔改,要加上必要的「贖愆祭牲」,也許就是要接受管教、病痛、災難。好像大衛王在烏利亞事件中,即使大衛深切悔改了,神還是要他的兒子以四比一的死亡比率來償還所犯的罪債。
今天,先不要談沒有信仰的外邦人,光教會內就可以常見到彼此虧負、霸凌。為何這麼容易發生?因為沒在讀經、不知道神的規矩。想想大衛王一時衝動所犯了搶奪人妻、殺害人夫的大罪,但因烏利亞已死,無法按照規矩償還本人,神就「直接追討」,而且這還是在大衛王有深切悔改的情況下的處罰方式了。若是像今天一些人堅持不悔改,神的追討將會到何等的可怕程度?
By Isaiah Kao