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道論斷與批評是犯十誡嗎?(申5章)

人與人的互動時,「我知道」有時代表同理心的一種溫暖的回應;有時候卻又可能是代表論斷批評,將莫須有罪名強加於他人身上的說詞。

同理心,是要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,以別人的立場,或是站在別人的高度來看事情。當蹲下、看見,才發現事情不是我們想的那樣,這時,我們若願意謙卑下來,承認錯誤,說出「我知道」,然後接受對方的不足。若是這樣,就會呈現出一幅美麗溫馨的畫面!

但是,另一種就是論斷與批評。「我知道」所陳述的是我不願意接受別人任何的辯解與說詞,我只想憑我自己的感覺,「審判」別人所犯的錯,而且這樣的錯,我都沒有去證實,只相信自己所看見、所想到、所認定,做出「傷人」的結論。

如果這樣的說詞,害當事人名譽掃地,甚至蒙受損害,或像拿伯一樣被石頭打死了、大衛王因而被追殺了、耶穌因此釘十字架死了,那真的犯了十誡的第九誡: 

申5:20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

父母論斷孩子,孩子論斷父母,夫妻互相論斷,同工彼此猜忌,看新聞論斷政府官員.....。這時,我們都該問自己:我真的是神,可以看透內心,明白一切嗎?

如果不確定了解實情,還是安靜沉默算了,不要亂猜測,以免犯十誡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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